登录注册 退出
  • 首页

  • 机构介绍

    • 了解我们
    • 规章制度
    • 大事记
    • 政策文件
  • 通知公告

    • 通知公告
  • 新闻资讯

    • 新闻资讯
  • 慈善项目

  • 公益基金

  • 信息公开

    • 募捐捐赠
    • 救助公告
    • 财务报告
    • 工作报告
  • 帮助指引

    • 操作指引
    • 求助指引
    • 捐赠指引
    • 基金指引
    • 下载中心
    • 在线协议
    • 联系我们

→ 通知公告

  • 通知公告

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

最新项目更多>>

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操作指南

分享到-微信×

2024-05-11 17:08

来源:本站

一、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

企业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举例如下:

某企业,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,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%。

1.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,且应纳税所得额也为1000万元,则应正常缴税。

应纳企业所得税=1000*25%=250万元  

2.若企业在原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区慈善总会捐赠80万元,则

利润总额为1000-80=920万元

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:920*12%=110.4万元

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=(1000-80)*25%=230万元

*通过向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,如向区慈善总会捐赠。捐赠后比捐赠前节约企业所得税20万元。

二、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,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。

三、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,从其规定。”

个人捐赠应纳税款计算方法举例如下:

某市民,1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,按照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,假如在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下:

1.该市民未发生捐赠:

该市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:(10000-5000)*3%=150元

2.若该市民当月向区慈善总会捐赠1000元,区慈善总会向该市民开具了公益性捐赠票据,则

该市民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=(10000-5000)×30%=1500元(实际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,1000元捐赠款可全额抵扣)

其应纳个人所得税=(5000-1000)*3%=120元

3.假设该市民当月向区慈善总会捐赠2500元,区慈善总会向该市民开具了公益性捐赠票据,则

该市民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=(10000-5000)×30%=1500元(实际捐赠额超过扣除限额按实际捐赠额扣除,只能抵扣1500元)

其应纳个人所得税=(5000-1500)×3%=105元

四、 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)第一条相关规定:“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,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,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 第十一条相关规定:“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,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部门监(印)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,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。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,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。”

五、 涉及公益性捐赠的政策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

3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2019年第49号)

4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2019年第55号)

5.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)

6.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2021年第18号)


公网安备33020602000364号 宁波市北仑区慈善总会

地址: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B座602,607,609 电话:0574-89384650 89384648 89384649

传真:0574-89384650 E - mail:beiluncs@bl.gov.cn

备案号:浙ICP备17022221号-1

技术支持: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

微信扫一扫,关注我们